Article 3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执法协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完善教育指导、检查监督、投诉举报、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