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不侮辱、诋毁历史文化名人和英雄烈士;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爱护文物古迹,不刻划、涂污、损坏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

(四)出国旅游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服从旅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鼓励、倡导、规范旅游者的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