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的建设项目;

(二)滥用化肥、使用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三)擅自排放、倾倒工业、生活污水和垃圾;

(四)炸鱼、毒鱼、电鱼;

(五)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以及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毁林行为;

(六)擅自采伐林木;

(七)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