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再生水和雨水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新建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厂,以及改建、扩建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污水处理厂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转,水质符合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以污废水为水源,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再利用标准的水。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