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再生水和雨水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再生水管道、水箱、出水口等外部设施表面应当有明显标识,管道不得与公共供水管道交叉连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