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新建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厂,以及改建、扩建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污水处理厂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转,水质符合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以污废水为水源,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再利用标准的水。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