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效率控制第二十八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深层地下水水质、水量、水位的动态监测和管理。禁止在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水利工程安全保护区域开凿浅层地下水井;禁止擅自在城市、集镇内居民住宅区等建筑物密集地区开凿浅层地下水井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