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规定,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与标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