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特定场所发放印刷品广告或者悬挂横幅、条幅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扣押广告材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违法张贴、涂写、刻画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清洗,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