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与标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