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十九条有效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需要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建设单位或者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供水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拒绝连接申请。供水单位未按时答复或者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