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承担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