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第三十条已修改旅游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旅游线路、时间、游览景点、交通工具、食宿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消费者相应费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