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旅游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旅游线路、时间、游览景点、交通工具、食宿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经营者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消费者相应费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