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家政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营业执照、资质等法定证件,与消费者约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如实提供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健康状况、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不得擅自更换家政服务人员或者降低服务标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