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通信服务业经营者提供通话、短信、上网等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使用期限。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开通增值服务;擅自开通的,不得向消费者收取相关费用。经营者应当及时受理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的投诉,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予以处理,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