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古城墙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损坏古城墙或者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贡献突出的,由市、姑苏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捐资、捐赠;(二)搜集、上交、捐献古城墙墙砖、碑刻等文物;(三)进行有关古城墙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四)有效制止破坏古城墙的违法行为;(五)其他保护古城墙的行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