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古城墙的保护经费通过下列渠道筹集:(一)国家、省、市专项补助经费;(二)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三)古城墙保护利用收入;(四)社会捐赠;(五)其他合法来源。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