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古城墙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损坏古城墙或者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贡献突出的,由市、姑苏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捐资、捐赠;

(二)搜集、上交、捐献古城墙墙砖、碑刻等文物;

(三)进行有关古城墙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

(四)有效制止破坏古城墙的违法行为;

(五)其他保护古城墙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