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城墙,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姑苏区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合理划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