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并在处理后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