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安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配合和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可以在城市广场、商业中心、主要道路、车站等重点区域共同设立巡逻组或者联合执法工作站,加强对城市重点区域的管控。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