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Chapter 4 执法协作Article 23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并在处理后及时反馈处理结果。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