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和不提供协助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