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等价值,具有传统风貌或者地域文化特色,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市级传统村落申报、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