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等价值,具有传统风貌或者地域文化特色,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市级传统村落申报、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