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四)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