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