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