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指派本机构二名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派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