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委托人委托鉴定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明确鉴定对象、鉴定要求、鉴定目的、鉴定时限、送鉴材料等事项。

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并提供相关司法鉴定文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