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质量管理、收费和财务管理、年度考核、投诉处理等相关制度,对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提供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