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司法鉴定档案的移交工作。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