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司法鉴定档案的移交工作。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