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第十一条有效市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