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