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第十二条有效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登记:(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三)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