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第十条有效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金;(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的鉴定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