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源地保护第八条有效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泉水、井水型水源取水口周边不小于20米范围;(二)山塘、水库型水源取水口半径不小于200米范围,但不超过集雨范围;(三)河流型水源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