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源地保护第九条有效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提出方案,征求相关村民委员会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因公共利益、水质水量发生变化等情形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重新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