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实行名录管理,并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名称及其保护范围。

农村饮用水工程应当按照水量充足、水质良好、取水便捷、风险可控的原则选择水源,并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