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源地保护第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实行名录管理,并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名称及其保护范围。农村饮用水工程应当按照水量充足、水质良好、取水便捷、风险可控的原则选择水源,并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