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