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