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