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