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

(二)未设立界碑、界桩、警示标牌的;

(三)未对管理主体进行监督指导的;

(四)未开展农村饮用水巡查工作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水质监(检)测工作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