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农村饮用水实行公司化经营管理的,管理主体除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按照核定的水价计量收费;(三)开展水质自检,并将检测情况报送相关单位;(四)建立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五)制定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