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农村饮用水实行公司化经营管理的,管理主体除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按照核定的水价计量收费;

(三)开展水质自检,并将检测情况报送相关单位;

(四)建立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

(五)制定应急预案。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