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农村饮用水实行村民自主管理的,管理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对净化、消毒、供水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二)定期清洗蓄水池、沉淀池,并保持其周围环境清洁;(三)按照商定的水价计量收费;(四)按照要求取样送检;(五)组织管水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六)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用水户监督。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