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缴纳水费;(二)不得破坏供水设施;(三)不得盗取饮用水;(四)变更或者终止用水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