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村饮用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按照以水养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村民自主商定或者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水价,并向用水户公布。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