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农村饮用水实行村民自主管理的,管理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对净化、消毒、供水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二)定期清洗蓄水池、沉淀池,并保持其周围环境清洁;

(三)按照商定的水价计量收费;

(四)按照要求取样送检;

(五)组织管水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六)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用水户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